据钱江晚报道,某雇主经人介绍,雇了一位保姆照顾家里98岁的老人。没想到,这个68岁的保姆刚上班3个小时,就摔倒在地,抢救无效死亡。通过调解,雇主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17万元。
保姆意外摔亡,对两个家庭来说,都是不幸的事。尤其用工3小时即需赔偿17万元,让许多人觉得词语很“冤”。但透过此事,更引人关注的是,现代社会对保姆等家政用工需求越来越大,保姆日益成为许多家庭的一分子,如何合理、安全用工,降低因保姆的意外人身伤亡事故,给用工家庭带来的民事责任风险,并让受害者家属获得合理经济赔偿,事实上已经摆上台面,不容回避,亟需重视。
生活中,家庭保姆用工一般通过两种情形进行,一是通过私人关系、朋友介绍等“私下”途径;二是通过家政中介介绍,或家政服务公司派遣等第三方渠道。由于用工情形的不同,带来的用工性质、法律风险也各有不同。
如果是第一种情形,则雇主与保姆之间构成雇佣法律关系,雇主对保姆的因工伤亡事故,承担相当于“全责赔偿”的严格责任,除非是保姆自身故意伤害或有重大过错等。
如果是第二种情形,则需区别处理。家政仅是中介性质,收取一次性中介费用的,东家与保姆还是雇佣关系,但中介要确保保姆身份信息及身体健康状况没有问题;家政公司派遣保姆用工的,则保姆属于家政公司职员,家政公司与东家构成承揽合同关系,保姆因工伤亡的责任一般由家政公司承担,具体可按工伤或比照工伤处理,但如东家存在对家政公司的“选任不当”等过错,比如家政公司营业资质不全,而东家疏于审查的,也应分担一定责任。
厘清家政保姆用工关系性质,有助于分清责任归属,保护当事各方利益。更重要的,还有助于当事各方增强安全保险意识,积极投保家政意外险或家政雇佣责任险等险种,将自身风险责任和损失降到最低。无论作为“私下”用工的家庭,还是派遣制家政服务公司,如果花50元给保姆购买一年保额10万元的保险,包括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等,无疑是“花小钱办大事”,利远大于弊,而无需再纠结于谁来出钱投保。
当然,家政服务责任险种在现实中尚未普及。一方面是当事人参保投保意识不强,让相关险种“卖不出去”;一方面是相关保险公司宣传不到位,或市场敏锐度不够,意识不到家政服务保险的巨大市场“蛋糕”,以至配套险种不多乃至没有,比如缺乏高层室外玻璃清洗、空调安装等相关险种。这些,均使得家政服务责任险市场远未“红火”起来,有待快速普及推广。